关于定点医院及报销相关规定

  1本所指定医院有十五家:海员医院、广医二院、省人民医院、中山医一院、省中医院、红会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门诊部(客村)、中山医二院、省口腔医院、中山医眼科医院、中山医肿瘤医院、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江南西)、广州市结核病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儿童医院(人民中路院区和珠江新城院区)职工或统筹医疗人员,到专科医院或非定点医院诊病、住院,应事先经医务室医生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医药费。 

  2职工探亲或外出旅游期间急诊才能报销;因公出差人员在外地诊病,需经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证明,才能报销。 

  居住在国内(境内)职工或家属统筹医疗人员需要在当地诊病、住院的,必须到所在的区、镇以上正规医院诊治才能报销。医疗费的使用、报销具体办法按所医疗管理规定办理。 

  3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1992〕侨内会字第020号),第四条规定: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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