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候选专家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拟于近日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1624号)。   

  20156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正式批复中国政府“友谊奖”为国家长期表彰项目,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等相关规定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批复,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评选工作将于近期启动,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特别是我国重点行业、工程项目作出突出贡献,为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医药卫生等领域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良好声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外国专家(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对华友好,在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积极贡献且在我国艰苦地区克服困难、无私奉献的外国专家。 

  (三)今年建议重点推荐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带动创新创业、推动五大发展理念、配合“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传播中国声音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 

  (四)原则上须为省、部级外国专家表彰奖项获得者,且未获过中国政府“友谊奖”。 

  (五)今年拟评选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奖外国专家50名。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候选外国专家不超过4名,各副省级城市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上报时请按推荐次序优先排序。   

  二、申报材料 

  (一)今年申报相关材料为《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附件2)。申报部门应按《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准备相关资料,信息有误或者不符合数据相关要求届时将无法上网提交。 

  (二)申报材料须内容翔实、准确、言之有物、说服力强。候选外国专家的主要贡献应客观真实、重点突出、数字准确,字数800字以内。 

  (三)《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签章页》(附件1)应由“专家聘请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省区市及副省级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直属机构”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并以扫描件附件形式上传申报系统。 

  (四)除《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中外国专家主要贡献外,申报部门须提供主要贡献补充说明文档,将专家主要贡献中涉及的专业词汇、行业词汇、英文术语等做解释说明,同时补充说明外国专家从事的领域、课题、项目概况、国内外技术存在的差距、外国专家来华后解决的问题等事迹,届时以附件形式上传申报系统。 

  (五)外国专家工作的领域、课题和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的,应将有关报告及批件扫描件作为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材料附件一同上传申报系统。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今年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将首次采取网络申报方式,主要填报申报单位信息、专家基本信息、专家教育工作经历、专家获奖情况、专家主要贡献、专家本人意愿、申报材料附件等信息,具体可参照《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根据工作进度,外专局将于3月中下旬在京统一组织申报部门培训,明确网络申报流程、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请各单位届时派人参加。 

  (二)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签章页》、申报专家本人简历等信息,请各申报部门预先准备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由于申报期限较紧,请有申报需求的部门先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请查阅http://www.safea.gov.cn/content.shtml?id=12748802)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并于201646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所人事教育处。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人事教育处 于秀娟   

  联系电话:89023503   

  电子邮箱:xjyu@scsio.ac.cn   

    

  附件: 1.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www.safea.gov.cn/content.shtml?id=12748802 

         2. 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要素表 

         3. 2016年度中国政府“友谊奖”申报签章页 

    

    

    

  人事教育处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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