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阶段程序

1. 谁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2. 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 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涉外代理机构可查阅http://www.sipo.gov.cn)。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 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国际申请获得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即受理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b) 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c) 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i)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ii) 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iii)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d) 提交说明书

  e) 提交权利要求书

(2)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a)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b) 摘要

  c) 委托书

  d) 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e)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4. 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其他费用见后面的费用表。

5. 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可邮寄、面交、传真,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今后还将接受电子申请。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

6. 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 国际申请涉及的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2)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7. 国际检索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8. 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公布的内容可到http://www.wipo.int查询。

9.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检索阶段,审查员的审查是封闭的,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如果申请人不准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准备将进入瑞士、瑞典、卢森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的期限延长到30个月,可不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用以节省费用。上述6国规定,若未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向国际初步审单位提交要求书,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

10.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11.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12. 国际阶段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 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2) 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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