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博士后在站管理规定

  1、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应按时出站。如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或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适当提前或延长在站期限,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人教处同意,但一般不得少于 21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36 个月。延长期内,研究所不追加日常经费,相关费用由课题组经费支出。 

  2、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教处在博士后进站前将与博士后签订《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博士后人员聘用合同书》,规定出详细、严谨的研究计划,提出拟达到的预期目标,并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并在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博士后的在站管理、考核及期满考核都以聘任书为准。 

  3、进站3个月内,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开题报告,制订在站研究计划,经流动站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我所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但可以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也可以是自拟课题。 

  4、进站满1年时,流动站学术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5名以上专家,应有1名所外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中科院南海所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主要参照《聘用合同书》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以上者方有资格申请出站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优秀者,将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者,在3个月后进行复查,无明显进步者,作退站处理。 

  5、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导师(或课题小组)指导下利用南海所研究室获得的科研基金(包括以个人名义申请到的所有基金)、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完成课题所取得的全部研究成果(包括研究结果、发明、发现、论文、著作、专利等)持有权均为我所所有,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博士后出站到外单位后,利用南海所的研究条件所获得的全部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在站期间取得的职务科研成果与本所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 

  6、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在站外(或国外)从事科学研究。如研究工作需要,须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未按批准期限返校又未办延期审批手续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其配偶及子女转回原单位或原地。 

  7、博士后在站期间,须遵守院系的劳动纪律。请假(包括事假、病假等)1周至1个月,须合作导师签字同意须报人教处同意;请假1~3个月,须报所主管领导同意。如有违反,给予相应处理。 

  8、博士后在站期间入住博士后公寓,需按时缴交公寓房租、水电费、卫生费等。 

  9、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按退站处理:①违反学术纪律,学风不正、有弄虚作假行为;②中期考核不合格;③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者;患病请假3个月以上;④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⑤严重违反规定,或不能履行进站时签订的协议,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⑥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⑦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⑧其它。 

  10、博士后出/退站时,应尽快结清所有关系并办理离所手续。博士后举行出站报告后如因个人原因超过1个月不办理离校手续或退站1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其档案、户口将退回原单位或省人才交流中心。 

    11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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