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南海研字〔2019〕154号)

发布时间:2019-09-06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为做好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南海所”)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工作,规范南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南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所长负责制下实施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学术组织,负有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位拟授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责任;负有为我所学科布局调整、交叉、整合等重要方面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评议的责任,为所班子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南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七至二十九人组成,设主席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副主席可由主席提名,委员应由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应有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丰富经验,能够身体力行“教书育人”;学术造诣深厚、学术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学生学术成长和全面发展;应身体健康,工作负担适度,能保证按时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例行会议。 

  第四条  南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原则上与南海所行政班子任期相同。任期内若有委员退休、离职等情况,可经所务会讨论变更、调整委员会成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必须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部是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研究生学位工作的教育干部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南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理南海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 

  二、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统筹规划学科布局,提出增列和撤销学位培养点、专业与类型的建议,全面指导学科评估工作; 

  四、审议招生工作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和指导复试工作,审定复试工作方案和复试规程,处理复试过程中的问题和申诉; 

  五、审议申请毕业和拟授予硕士(含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建议名单; 

  六、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评审、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审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九、审定各类奖学金推荐名单; 

  十、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其他相关评审工作; 

  十一、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七条  南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固定会议制,每年3月、4月、6月和12月分别召开四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召开。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在学位授予审核的会议中,应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表决结果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九条  在学位初审过程中,如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可增加复议或做出暂缓授予的决定。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南海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权主席或副主席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人事教育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